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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杜某某与孙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系自主婚姻,婚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。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,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,原、被告均有一定责任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,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。只要原、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加强彼此间的沟通、理解,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不宜判决离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• 刘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自由恋爱,自愿登记结婚,婚姻基础较好,且已生育一子,原、被告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婚姻家庭关系,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,互谅互让。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、被告缺少沟通,若双方多一些理解和沟通,少一些争执,相互信任,正确处理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,是有希望和好的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被告表示原、被告还有夫妻感情,愿和原告好好生活,不同意离婚,且双方生育的儿子尚未成年,需要原、被告共同抚养,也考虑到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,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

  • 张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,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夫妻间应当相互尊重,相互关心,相互体谅,当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时,两人均应积极主动进行沟通,消除隔阂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并提供了照片和保证书作为证据,被告辩称夫妻之间发生争执是正常的,不能因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,故没有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最**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

  • 李*某诉被告某某十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李**因出生而取得某某十组的村民资格,成年后虽然出嫁,但户籍因未从某某十组迁出,其作为某某十组的村民资格并未丧失。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,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。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、结婚、离婚、丧偶等为由,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。某某十组以出嫁女的问题已经在2012年分配方案中解决为由,未向李**分配2015年征地补偿款的行为,是对李**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,其应承担相应的民

  • 陆某某诉X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陆XX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至XX三组,成为该组村民,后虽离婚,但其户口并未迁出XX三组,故陆XX仍应具有XX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。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,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。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、结婚、离婚、丧偶等为由,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。2014年XX三组以离婚为由未向陆XX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陆XX的合法财产权益,故陆XX要求XX三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依

  • 袁某某与梅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应当互敬互爱、和睦相处。原、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只要被告将家庭关系处理好,夫妻双方仍可以和好如初,对原告的离婚请求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和诚意,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及原、被告的婚生子梅某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,教育费、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的诉请,本院不予支持,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租房费用20000元的诉请求,因于法无据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

  •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。原、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3年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,符合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(四)项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,应准予离婚的规定,本院准予双方离婚。同时,现两个孩子虽均已成年,不再需要抚养,但因原、被告自2002年起分居后,本应由俩人对孩子的共同抚养义务,均由被告一人独自抚养成年,这无形中加重了被告单方的经济负担,致使被告目前生活较为困难,而原告未尽到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。故根据公平、公序良俗的原则,并参照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关于“夫妻

  • 阿X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,互敬互爱。被告刘XX婚后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,不照顾家庭及孩子,且原、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被告刘XX放弃答辩、质证权利,依法视为对原告阿XXXX的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,故对原告阿XXXX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

  • 马**与马*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结婚已近十年,现育有两个子女,婚生子女正面临成长关键时期,需要和睦的家庭氛围。据此,应认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,夫妻间发生争执的情形不可避免,但只要双方多关心、多交流,互相尊重,珍惜夫妻感情,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和希望。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,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判决如下:

  • 马XX诉马XX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婚姻属合法婚姻,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虽有矛盾发生,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,相互珍惜,正确处理家庭矛盾,仍能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,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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